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台灣佳田紙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龍 右原告與被告良果紙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零叁仟元(按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圓)五百元。」原告聲明第二、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故其標的價額各視為銀圓五百元,合計為銀圓一千元,折合新台幣為三千元,再加計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一千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一千萬零三千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