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其竟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六月中旬某日更犯幫助詐欺犯行,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