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丙○○、丁○○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五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