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974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97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97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97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余修靚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G一H四四0七四六號、六0-G一H四三六六二二號、六0-G一H四三一一五0)及民國一0一年二月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G一H四一三九七三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又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處汽車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規定。
二、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甚明,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由舉發機關依上開規定送達受處分人始為合法。且依前開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合法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四十二號提案之審查意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
三、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余修靚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掣開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皆未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處罰內容,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四、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一直未收到違規單,因早就搬離戶籍地,若有收到違規單,一定會如期繳交,且異議人在此段時間未曾到戶籍地,懇請按原本罰款繳交,不要加罰,特此聲明異議等語。
五、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均因超速違規,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分別逕行舉發等節,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一H四四0七四六號、第G一H四三六六二二號、第G一H四三一一五0號、第G一H四一三九七三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影本暨採證照片四張在卷可稽,是異議人所有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二)異議人固辯稱其未收到上開四件違規罰單通知云云。然上開舉發通知單,係經原舉發單位以掛號郵務方式寄送至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因郵務人員皆未獲會晤受送達人,亦無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取,乃分別於一00年十一月十五日(附表編號一至三)、一00年十一月三日(附表編號四)寄存於上開地址管轄郵局即福安郵局,並均作成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此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四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一0一年三月六日中市警交字第一0一000三七二三號函存卷足按。而異議人之車籍地址迄今仍登記於戶籍所在地即「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且直至一0一年二月二十日始新增現居地址「臺中市○○區○○路三段三0三之十六號二樓之二」,亦有系爭車輛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暨住居地址查詢畫面各一紙附卷得參,而戶籍地為一般人最通常之住居處所,異議人如未住在戶籍地,自應將車籍地變更為現居地,否則原舉發單位無從送達舉發通知單,是以,本件異議人於原舉發單位掣單舉發之際,既未變更或新增車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三段三0三之十六號二樓之二」,即不能以自身疏失率爾指摘原舉發單位向其戶籍地送達舉發通知單係違法。從而,依前揭規定,上開四件舉發通知單應自寄存當日即一00年十一月十五日、一00年十一月三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且不因異議人有無領取而受影響,異議人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則原處分機關分別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裁罰內容所示之罰鍰,並各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表】:(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編│掣單日期/舉發│違規時間│違規事實│原處分裁決日期│││單位/違規單號│││/裁決書文號││號├───────┼──────┼──────┼───────┤││舉發單送達情形│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處罰內容│├─┼───────┼──────┼──────┼───────┤││100年10月12日│100年9月29日│限速50公里,│101年2月9日、│││臺中市政府警察│6時54分│經檢定合格儀│中監違字第裁││一│局交通警察大隊││器測照,時速│60-G1H440746號│││隊直屬第一分隊││64公里,超速││││中市警交字第││14公里(未滿││││G1H440746號││20公里)│││├───────┼──────┼──────┼───────┤││向受處分人戶籍│臺中市○○路○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2000元│││地(同車籍地)│(福安橋前)│處罰條例第40│整,記違規點數│││投遞,100年11│往環中路方向│條│1點│││月15日寄存送達││││││(寄存於福安郵││││││局)││││├─┼───────┼──────┼──────┼───────┤││100年10月11日│100年9月25日│限速50公里,│101年2月9日、│││臺中市政府警察│8時36分│經檢定合格儀│中監違字第裁││二│局交通警察大隊││器測照,時速│60-G1H436622號│││隊直屬第一分隊││76公里,超速││││中市警交字第││26公里(20以││││G1H436622號││上未滿40公里││││││)│││├───────┼──────┼──────┼───────┤││向受處分人戶籍│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2300元│││地(同車籍地)│路1387號前│處罰條例第40│整,記違規點數│││投遞,100年11││條│1點│││月15日寄存送達││││││(寄存於福安郵││││││局)││││├─┼───────┼──────┼──────┼───────┤││100年10月5日│100年9月23日│限速80公里,│101年2月9日、│││臺中市政府警察│6時54分│經檢定合格儀│中監違字第裁││三│局交通警察大隊││器測照,時速│60-G1H431150號│││隊直屬第一分隊││92公里,超速││││中市警交字第││12公里(未滿││││G1H431150號││20公里)│││├───────┼──────┼──────┼───────┤││向受處分人戶籍│中彰快速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4500元│││地(同車籍地)│13.3公里往中│處罰條例第33│整,記違規點數│││投遞,100年11│清方向(台74│條第1項第1款│1點│││月15日寄存送達│號道路)│││││(寄存於福安郵││││││局)││││├─┼───────┼──────┼──────┼───────┤││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日│限速80公里,│101年2月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6時56分│經檢定合格儀│中監違字第裁││四│局交通警察大隊││器測照,時速│60-G1H413973號│││隊直屬第一分隊││97公里,超速││││中市警交字第││17公里(未滿││││G1H413973號││20公里)│││├───────┼──────┼──────┼───────┤││向受處分人戶籍│中彰快速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4500元│││地(同車籍地)│13.3公里往中│處罰條例第33│整,記違規點數│││投遞,100年11│清方向(台74│條第1項第1款│1點│││月3日寄存送達│號道路)│││││(寄存於福安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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