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1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9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錫維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捌公克)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補充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2月26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陳錫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其前有如附件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170公克,因鑑驗取樣
0.0002公克,驗餘總淨重0.0168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明確(見102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偵查卷第6頁、第2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9947號被告陳錫維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3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3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6年度簡字第64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7年6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簡字第6633號、100年度簡字第188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上開2案經入監接續執行,於100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2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2月3日8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某公園內,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胖 」之男子,以新臺幣500元代價,購買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168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錫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
(三)現場查獲照片暨扣案物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檢察官王筱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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