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錦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谷樹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6,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