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晨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86號案件,原定於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