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 王俊丁 代理人 郭王秋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6月19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儀庭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00股票9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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