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楊圳哲 被告 張惠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許瑜容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