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曾雅玲 相對人 吳金祥 關係人承鑫通運有限公司
三鑫通運有限公司前列承鑫通運有限公司、三鑫通運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婉蓁 關係人 吳德盛
李珉樺李麗菁
周俊良
賈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金祥、關係人吳德盛於民國109年3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吳金祥、關係人吳德盛、關係人李珉樺即李麗菁、關係人周俊良、關係人賈克勤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3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利息(率)及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吳金祥、關係人吳德盛、關係人承鑫通運有限公司、關係人三鑫通運有限公司、關係人李珉樺即李麗菁、關係人周俊良、關係人賈克勤共同簽發發票日109年3月17日、到期日111年3月23日、票面金額9,064,000元之本票1紙,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尚負債4,840,000元。
嗣關係人吳德盛於112年12月12日將附表(土地)編號001、002及附表(建物)編號001、002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曾雅玲,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分別於113年5月6日、113年6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光復鄉加里洞段0000-0000山坡地保育區丙級建築用地563.741分之1曾雅玲(1分之1)002花蓮縣光復鄉加里洞段0000-0000山坡地保育區丙級建築用地264.601分之1曾雅玲(1分之1)003花蓮縣光復鄉加里洞段0000-0000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552.001分之1吳金祥(1分之1)004花蓮縣光復鄉加里洞段0000-0000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205.551分之1吳金祥(1分之1)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東富路92巷20號加里洞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一層86.7986.79平方公尺1分之1曾雅玲(1分之1)00200000-000東富路92巷17之2號加里洞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一層88.63屋頂突出物9.7398.36平方公尺1分之1曾雅玲(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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