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張維傑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 律師 洪珮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紫霞 山大羅真 宰府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