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綠世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被告 林士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士善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侵占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綠世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於起訴狀內記載倘被告經判決無罪,則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施君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