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學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學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學文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刑事判決、裁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就此部分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公共危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17日│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5449號│第28541號│偵字第37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4858│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105年度交簡字第5011││││號│8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105年1月22日│106年5月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4858│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105年度交簡字第5011││││號│83號│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3日│105年3月8日│106年6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已於106年1月││││19日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