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聲請人 徐慧文 上列聲請人徐慧文因與相對人 游琇閔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慧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相對人游琇閔(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