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信利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敘明本件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完整聲請狀」暨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信利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敘明本件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完整聲請狀」暨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