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 洪佳雯 上列聲請人洪佳雯因與相對人 黄家祥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佳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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