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清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9、
968、5320、5322、5326、5328、5334、5340、534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3至10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朱清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0之「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 軒尼詩 珍藏版威士忌酒壹瓶、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酒禮盒壹盒、 蘇格登 威士忌酒禮盒壹盒,均與 黃琮暉 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內容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一第1頁第1-2行及第2頁第1-2行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均予刪除、犯罪事實一第2頁第3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應更正為「於附表編號1、2、4-20所示之時間」、同頁第4行「 郭家銘 」應予刪除、同頁第7行「均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後方應補充「,以及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郭家銘所管領如該附表所示之水溝蓋」;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一、證據清單」中,編號2「證據名稱」欄所載「 陳惠玲 」應更正為「 陳惠琳 」、編號23「待證事實」欄第4行所載「0」應予刪除、編號25「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欄所載「BWA」均應更正為「BMA」;
(三)起訴書附表中,編號4「財物」欄所載「Dounlecas」應更正為「Doublecas」、編號8「時間」欄所載「18時許」應更正為「18時38分許」、編號17「總價值」欄所載「3675元」應更正為「7350元」;
(四)證據部分應補充:
1.全家太平金城店失竊商品及價格明細(偵5340卷第49頁)
2.時圓自助洗車場(臺中市○○區○○路000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5340卷第53-55、58-60頁)
3.現場照片(偵38479卷第57頁)
4.遭竊商品資訊(偵38479卷第58頁)
5.租車行提供承租人證件、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照片(偵52104卷第60頁)
6.被告之父 朱榮豐 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偵5326卷第59-63頁)
7.被告及共犯 廖國坤 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相互指認)(偵42478卷第33-36、45-49頁)
8.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42478卷第63頁)
9.被告朱清華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61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1罪)。被告與共犯黃琮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上開2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均為累犯,然其本案所犯之罪與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完全不同,尚難認被告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故均不予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由正途獲取財物,僅因沾染毒品後失業即開始竊盜,且本案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係竊取水溝蓋外,其餘各次均係至便利商店竊取酒類後供己飲用或變賣得款花用,次數甚多,且迄未賠償本案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分毫;復斟酌被告各次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價值,及其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7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0之「財物」欄所示各該物品,乃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雖供稱此部分所竊得之酒類均已變賣,得款應該是與共犯黃琮暉對分等語(見本院卷第頁),然因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及共犯黃琮暉確有分配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應認其等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仍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依上開規定,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即軒尼詩珍藏版威士忌酒1瓶、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酒禮盒1盒、蘇格登威士忌酒禮盒1盒,均宣告與共犯黃琮暉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行主文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1、2、4、6-8、10、12、13、16、19朱清華竊盜,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3朱清華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5、9、11、14、15、17、18、20朱清華竊盜,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朱清華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言股
112年度偵字第959號112年度偵字第968號112年度偵字第5320號112年度偵字第5322號112年度偵字第5326號112年度偵字第5328號112年度偵字第5334號112年度偵字第5340號112年度偵字第534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1號被告朱清華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街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清華曾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以111年度豐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1年3月1日確定,並於111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陳惠琳、 李姵禎 、郭家銘、 楊孟如 、 湯維婷 、 楊菁菁 、 劉瑋婷 、 黃祺勝 、 蔡宗哲 、 王詩瓊 、 詹淑君 、 陳怡靜 、 李中和 、 許瀞文 、 李嘉欣 、 林美玲 、 蕭秀娟 、 盧儀朋 等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酒類,得手後,放入其背包內,均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嗣經陳惠琳等18人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朱清華與黃琮暉(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號案件審理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1年7月20日18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天星門市內,由黃琮暉在該門市內查看、把風,再由朱清華下手竊取 黃雅琪 所管領之軒尼詩珍藏版威士忌酒1瓶、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酒禮盒、蘇格登威士忌酒禮盒各1盒(總價值新臺幣〔下同〕5940元),得手後,朱清華將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酒禮盒1盒交給在該門市廁所內等候之黃琮暉,由黃琮暉藏放在其背包內,朱清華再將軒尼詩珍藏版威士忌酒1瓶、蘇格登威士忌酒禮盒1盒藏放在背包內,渠等未經結帳即離去。
三、案經陳惠琳、湯維婷、楊菁菁、盧儀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李姵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詩瓊、詹淑君、林美玲、蕭秀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楊孟如、劉瑋婷、黃祺勝、陳怡靜、許瀞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蔡宗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李中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李嘉欣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黃雅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卷號1被告朱清華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警詢:111偵38479、42478、44983、49192、51028、52102、52104、112偵959、968、5320、5322、5326、5328、5334、5340、5341)。全部之犯罪事實。112偵5320、112偵緝932告訴人陳惠玲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之犯行。112偵53403告訴人李姵禎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2之犯行。111偵503924被害人郭家銘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告有為附表編號3之犯行。111偵449835告訴人楊孟如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4之犯行。111偵511646告訴人湯維婷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5、9之犯行。112偵53227告訴人劉瑋婷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6之犯行。111偵384798告訴人黃祺勝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7、16之犯行。112偵9599告訴人蔡宗哲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8之犯行。111偵5102810告訴人王詩瓊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0之犯行。112偵532811告訴人詹淑君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1之犯行。111偵5210412告訴人楊菁菁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2之犯行。112偵532213告訴人陳怡靜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3之犯行。112偵96814告訴人李中和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4之犯行。111偵4919215告訴人許瀞文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5之犯行。111偵5210216告訴人李嘉欣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7之犯行。112偵534117告訴人林美玲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8之犯行。112偵532618告訴人蕭秀娟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19之犯行。112偵532019告訴人盧儀朋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附表編號20之犯行。112偵533420告訴人黃雅琪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有為犯罪事實二之犯行。111偵4247821證人 詹志偉 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於111年7月20日18時11分許,乘坐證人即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詹志偉所駕駛之車輛,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下車、上車之事實。111偵4247822證人廖國坤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請不知情之證人廖國坤於111年7月20日,代為聯繫計程車之事實。111偵4247823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被告於111年5月26日5時50分許,向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0自用小客車,並駕駛該車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行竊之事實。112偵534024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被告於111年6月2日21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行竊之事實。111偵503922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BWA-2861號)、臺中市新社區興義街附近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111年6月4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懸掛AHH-1670號車牌),在臺中市新社區興義街81巷等處行竊之事實。111偵4498326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借用約定承諾切結書。被告於111年7月3日16時20分許,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駕駛該車,於111年7月4日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行竊之事實。111偵5116427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借用約定承諾切結書翻拍照片。被告先後於111年7月6日8時50分許、9月23日0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行竊,另於111年10月3日9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行竊之事實。111偵532228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被告於111年7月6日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並駕駛該車,於111年7月10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行竊之事實。111偵3847929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先後於111年7月11日19時33分許、111年10月16日5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行竊之事實。112偵95930臺中市○○區○○街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被告比對照片。被告於111年9月22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行竊之事實。111偵5102831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111年9月26日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行竊之事實。112偵53283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翻拍照片。被告於111年9月24日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並駕駛該車,於111年9月26日3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行竊之事實。111偵5210433臺中市○○區○○○路00號失竊物品價格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被告於111年10月8日2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行竊之事實。112偵96834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失竊物品價格表。被告於111年10月9日14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行竊之事實。111偵4919235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2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行竊之事實。111偵5210236臺中市○區○○路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111年10月19日12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行竊之事實。112偵534137臺中市○○區○○路0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被告於111年10月18日18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行竊之事實。112偵532638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111年10月23日18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行竊之事實。112偵532039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111年10月11日0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行竊之事實。112偵53344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手機螢幕畫面截圖列印資料。被告請不知情之證人廖國坤代為聯繫計程車,由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詹志偉駕車搭載被告及黃琮暉,被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行竊,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下車,變賣贓物之事實。111偵42478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1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及被告自承曾有以竊盜所得贓物換取毒品之情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得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慧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附表: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財物總價值案號1陳惠琳111年5月28日23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酒、蘇格登單一麥芽威士忌酒各1瓶2480元112偵53402李姵禎111年6月2日21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約翰走路黑牌威士忌酒、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酒各1瓶1919元112偵緝97(111偵50392)3郭家銘111年6月4日4時47分許臺中市新社區興義街81巷、93巷、53巷、31巷等處臺中市新社區區公所所有之水溝蓋共12片4萬2000元112偵緝95(111偵44983)4楊孟如111年7月4日7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麥卡倫 Dounlecas威士忌酒、蘇格登12年威士忌酒各1瓶3030元112偵緝99(111俼51164)5湯維婷111年7月6日8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麥卡倫雪莉 雙桶12年威士忌酒3瓶4950元112偵53226劉瑋婷111年7月10日17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酒、軒尼詩VSOP2022NBA聯名限量版威士忌酒各1瓶3350元112偵緝93(111偵38479)7黃祺勝111年7月11日19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蘇格登威士忌酒、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酒各1瓶2500元112偵9598蔡宗哲111年9月22日18時許臺中市○○區○○街000號「買東西商行」金門高粱100年紀念酒、麥卡倫12年蘇格登威士忌酒各1瓶3298元112偵緝98)111偵51028)9湯維婷111年9月23日0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酒1瓶、蘇格登威士忌酒2瓶4150元112偵532210王詩瓊111年9月26日2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38度600ml高粱酒2瓶、38度750ml高粱酒1瓶1835元112偵532811詹淑君111年9月26日3時49分許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辣台妹金門高粱酒禮盒1盒、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酒禮盒1盒4774元112偵緝101(111偵52104)12楊菁菁111年10月3日9時4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軒尼詩VSOP調酒禮盒1盒1700元112偵532213陳怡靜111年10月8日20時9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麥卡倫黃金三桶威士忌酒、約翰走路金牌珍藏威士忌酒、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酒各1瓶3314元112偵96814李中和111年10月9日14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酒 松鶴遐齡 建廠70周年紀念酒禮盒1盒3950元112偵緝96(111偵49192)15許瀞文111年10月12日2時1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軒尼詩VSOP威士忌酒、軒尼詩VSOP2022NBA聯名限量版威士忌酒、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威士忌酒、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酒各1瓶5875元112偵緝100(111偵52102)16黃祺勝111年10月16日5時4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摩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酒2瓶3160元112偵95917李嘉欣111年10月19日12時25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辣台妹金門高粱酒2瓶3675元(業經本院更正為7350元)112偵534118林美玲111年10月18日18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2020總統就職紀念酒2瓶7350元112偵532619蕭秀娟111年10月23日18時2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蘇格登酒2瓶2760元112偵532020盧儀朋111年10月11日0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56度8年金門陳年高粱酒2瓶7000元112年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