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60號原告 呂佳勳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其原因事實,惟原告之起訴狀中之「事實及理由」欄內完全空白,致使本院無從知悉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為何,亦無從進行審理,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表明本件起訴之「事實及理由」為何?
二、原告如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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