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5號原告蔡素𣝾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複代理人 曾煜騰 律師被告 陳阿城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原告姓名「 蔡素榛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素𣝾」。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6年9月15日105年度訴字第223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