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 林白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
9日屆滿(同年月8日為星期日),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二│1│212│├─┼──────────┼──────────────┼───┼────┤│2│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九│1│359│├─┼──────────┼──────────────┼───┼────┤│3│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三│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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