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台財訴字第○八九○○六三九四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算,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即已屆滿(九十一年三月九日及十日為星期六、日之例假日)。原告遲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金釵法官莊金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