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台││││││號││殺│期││中│少│中│上7││最│台5││8││人│徒││地│連1│高│2│8│高│8││執1││未│刑││檢│偵1│分│訴0││法│上0││1││遂│陸││署││院│2││院│7││7│││年│││││││││││├──┼──┼────┼──┼─────┼─┼───┼────┼─┼───┼────┼───┤││有褫││台│2│台││││││號││強│期奪││中│3│中│上│││││4│││徒公│、│地│偵5│高│更5│57│同│上│5│執4│││刑權│3│檢│4│分│㈡6│││││7││盜│拾肆││署│2│院││││││4│││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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