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甲○○
乙○○○丁○○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陳蘇宗~B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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