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松福銘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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