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加重竊盜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二罪,均已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A~ivt32x8l1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加│有陸││苗│號│苗│││苗│││││重│期月│1│栗│偵229│栗│易7││栗│易7││已5││竊│徒││地│984│地│7││地│7││執、、││盜│刑││檢│230│院│2││院│2││行1─3││罪│叁││署│223│││││││、、│││年│││││││││││├──┼──┼────┼─┼─────┼─┼───┼────┼─┼───┼────┼────┤│搶│有│45│苗│偵4│臺│上7│13│臺│上7││未││奪│期││栗│4│中│訴3││中│訴3│1│執││罪│徒││地│8│高│4││高│4││行│││刑││檢│5│分│1││分│1│││││貳││署││院│││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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