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53號
原 告 曹智發
法定代理人 施鳳英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980元,原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之1/2,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
000元×1/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