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園拾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2
月1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7,275元,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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