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21號原告西廟法定代理人 游財登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被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被告楊慶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原告請將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拆除房屋之聲明)更正為正確(原聲明僅請求拆除一樓,似有遺漏)。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