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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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429號
原   告 丙○○
            16弄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95年6月2日民事起訴狀所檢附證3之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
  與繼承系統表。
二、前述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95 年度 沙簡 字第 429 號裁定(95.07.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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