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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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429號
原 告 丙○○
16弄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95年6月2日民事起訴狀所檢附證3之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
與繼承系統表。
二、前述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