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2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