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原告 許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瑞宏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5月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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