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原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原簡字第3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曾夏娃

訴訟代理人 潘王明光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羅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潮原簡字第32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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