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581號債權人甲○○
樓債務人 羅美棋 律師(即被繼承人 申忠成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__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12)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