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廖瓊枝 歌仔戲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廖瓊枝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變更章程,增列本會轄屬歌仔戲劇團及團長選聘任之條文,詳如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新舊章程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由卷附聲請狀聲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及具狀人欄係蓋用「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暨由法定代理人廖瓊枝簽名等情,可知本件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而非以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書狀,聲請人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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