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3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連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