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豐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吉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各核定為新台幣468,720元(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8,720元部分);新台幣1,650,000元(聲明二、被告應於經濟日報第1版下半頁刊登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本案民事終局判決之主文欄與事實欄等文字1日部分,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1,650,000元),合計為新台幣2,118,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