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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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劉晃勝 原告 詹順添 原告 賴子超 原告 林惠莉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具狀提起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報 坐落彰化縣○○鎮○○段第97-25、97-28、97-29、97-3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