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居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居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居廣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簡居廣因竊盜、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附表:受刑人簡居廣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9日16時│102年9月23日12時│102年9月17日15時│102年9月17日16時│102年9月17日17時│││30分許│許│15分│15分、41分│12分、13分│├───────┼────────┼────────┼────────┼────────┼────────┤│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臺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6950號│毒偵字第3699號│偵字第24814號│偵字第24814號│偵字第2481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實││7536號│1846號│508號│508號│508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3日│102年12月26日│103年2月7日│103年2月7日│103年2月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決││7536號│1846號│508號│508號│508號││├─────┼────────┼────────┼────────┼────────┼────────┤││確定日期│103年1月11日│103年1月14日│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74號│執緝字第784號│執字第6353號│執字第6353號│執字第6353號││││├────────┴────────┴────────┤││││編號3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編號│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3日10時│102年9月23日15│102年10月26日17│││40分│時│時│├───────┼────────┼────────┼────────┤│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814號│偵字第24814號│偵字第2481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實││508號│508號│50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7日│103年27日│103年2月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決││508號│508號│508號││├─────┼────────┼────────┼────────┤││確定日期│103年3月24日│1033月24日│103年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353號│執字第6353號│執字第6353號││├────────┴────────┴────────┤││編號3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