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黃筠庭 被告 陳瑛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47號,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