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666號債權人 牟菊 上列債權人牟菊因與債務人 李秀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牟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水、電費繳費憑證上僅有債權人姓名,尚無法證明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請提出其上所載地址「彰化縣○○市○○里○○路○段○○○巷○○○○號2樓」確為債務人李秀梅使用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