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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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薪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有誣告、傷害、妨害自由等前科,惟均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透過通信軟體認識,認識後曾發生多次性行為,因告訴人欲中止與被告之關係,被告則以通信軟體傳送多則恫嚇告訴人其人身財產安全及告訴人名譽之文字,造成告訴人遭到威脅,實應嚴懲,被告於犯後坦承其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以及檢察官就本案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六月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世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 字第 340 號判決(106.02.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上 字第 81 號(106.05.18)[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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