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AYMANCONSTANTPIETERJAN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6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SAAYMANCONSTANTPIETERJAN運輸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12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SAAYMANCONSTANTPIETERJAN明知MDMA(即「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搖頭丸)、大麻浸膏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運輸及持有,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禁止私運進口;又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而大麻種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月10日前某時許,委託其在美國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Colin,購買、寄送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MDMA。嗣於
109年1月10日,裝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MDMA的郵件包裹,以「BenChang」為收件人、「15F,No.35,Minfu13th
St.TaoyuanDist.TaoyuanCity000000Taiwan(R.O.C.)」(即桃園市○○區○○○○街○○號15樓)為收件地址之郵包寄送方式,自荷蘭運送來臺。
㈡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109年
2月15日前某時許,委託其在美國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Colin,購買、寄送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大麻膏。嗣於10
9年2月15日,裝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大麻膏的郵件包裹,以「JeremyChu(起訴書誤載為JemremyChu,逕予更正)」為收件人、「15F,No.35,Minfu13thSt.TaoyuanDist.TaoyuanCity000000Taiwan(R.O.C.)」(即桃園市○○區○○○○街○○號15樓)為收件地址之郵包寄送方式,自加拿大(起訴書誤載為荷蘭,逕予更正)運送來臺。㈢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大麻種子之
犯意,於109年2月20日前某時許,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大麻種子、附表一編號4至1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毒品成分、重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4至11所示)而持有之。嗣於109年1月10日、同年2月15日,上開郵件包裹分別寄送來臺,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疑,會同郵方開驗查獲而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復於同年2月20日為警在桃園市○○區○○○○街○○號15樓持搜索票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之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被告SAAYMANCONSTANTPIETERJAN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對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而為合法調查,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97至299頁,本院訴卷第27至33、107至114、248、352頁),且經證人○○○區○○○○街○○號15樓屋主 林明珠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53至255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包裹封面影本及照片共2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9年2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現場照片37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4510號鑑定書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11日刑鑑字第1090028915號鑑定書1份等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5、17、21、23頁,偵卷第37至45、47至65、99、101、103、303至304、311、313、439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佐。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業於109
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提高其最低法定刑及得併科罰金之數額,另修正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上開修正後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大麻,依其
附表二編號24所載,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最高法院10
7年台上字第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6、8至10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持有大麻之淨重,即可作為其持有大麻純質淨重之認定,合先敘明。
㈢按大麻浸膏、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運輸、持有,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又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而大麻種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
4項規定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按一定數量以上之毒品並非不可分,倘若持有一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僅取其中部分毒品施用後,仍繼續持有一定數量以上之毒品,該一定數量以上之毒品,既非供該次施用毒品所用,則該次施用毒品行為所得吸收者,應僅以供該次施用而持有之毒品為限,不及於行為人所繼續持有一定數量以上之其餘毒品(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字第318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4條第4項持有大麻種子罪。起訴書就事實一㈢部分,漏未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而僅論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另起訴書認大麻種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實有誤會,然起訴書已載明被告持有大麻種子之事實,並與上開論罪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具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此部分自亦為起訴效力所及,上開罪名均經本院為變更之告知(見本院訴卷第337頁),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至辯護人雖主張被告事實一㈢所為,係事實一㈠、㈡前階段之運輸行為所造成之狀態繼續,是事實一㈢之持有行為,是否應被重複評價,請本院參酌等語(見本院訴卷第252至253、353頁),然被告事實一㈠、㈡運輸來臺之第二級毒品,均係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即遭查扣,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警員在被告當時居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即事實一㈢部分),係與上開事實一㈠、㈡之第二級毒品同時運送來臺,抑或是被告基於單一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之,是辯護人上開所稱,尚無足採。
㈣被告事實一㈠、㈡部分,利用不知情之運輸業者,自荷蘭、
加拿大分別運輸、私運MDMA及大麻浸膏入境臺灣,均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事實一㈢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4條第4項持有大麻種子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其事實一㈠、㈡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俱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
⒉次按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供稱:大麻在我的家鄉是合法的,我用大麻來緩解我的憂鬱症,在臺灣沒有辦法取得,所以我請朋友寄給我,被查獲的毒品是給我自己用的等語(見本院訴卷第28、110頁),並提出其罹患憂鬱症之書面資料為佐(見本院訴卷第141、143頁),而運送來臺之MDMA及大麻浸膏(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數量非巨,情節尚屬輕微;況被告經採尿檢驗結果大麻代謝物確呈陽性反應,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及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321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卷第129、131、137至138頁),是被告所稱為供己施用始為事實一㈠、㈡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應屬可採,且情節輕微,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我國社會之安寧秩序及
國人之身心健康產生危害至鉅,政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之流通,被告明知MDMA、大麻浸膏屬於成癮性物質,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仍非法運輸MDMA、大麻入境臺灣,另持有MDMA、大麻、大麻浸膏及違禁物大麻種子,殊不足取,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運輸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重量、大麻種子之數量、所生危害;暨被告之犯後態度及自述:大學肄業,在臺照顧母親,經濟狀況一般等語(見本院訴卷第249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聲請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等語(見本院訴卷第253頁),惟禁絕毒品乃我國政府行之有年且多方宣導之政策,凡具有一般智識之人均可知悉明瞭,被告雖為外籍人士,然自述在臺多年,亦有交結臺灣友人(見偵卷第12頁),對此自難諉為不知,本案被告運輸第二級毒品共2次,另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犯罪情節非輕,難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有令其實際接受刑罰執行之必要,爰不予諭知緩刑。
㈨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在臺尚需照顧母親生活起居,被告已知所悔悟等語為由,請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毋庸驅逐出境等語(見本院訴卷第253頁),並提出被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訴卷第39、41頁),然被告之母親係應聘來臺工作,未申請在臺永久居留,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9年8月24日移署資字第1090088299號函暨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卷第153、155頁);而被告為南非籍人士,犯本案前開犯行,並均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若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仍容任其繼續留滯於本國,將對本國社會治安造成危險性,本院認被告不宜繼續居留本國,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5、11所示之物,經檢驗確均含
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附表一編號2、7、9所示之物,經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成分;附表一編號6、8、10所示之物,經檢驗確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除因檢驗而用罄者以外,其餘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㈡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大麻種子,固非屬第二級毒品,惟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大麻種子仍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除因檢驗而用罄者以外,其餘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遂行運輸MDMA
、大麻犯行所用,經被告於本院訊問、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卷第30、246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被告於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供稱均與
本案犯行無涉等情(見本院訴卷第29至30、246頁),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事實有關,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4條第4項、第17條第3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5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廖子涵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名稱│毒品成分│備註│├──┼──────┼─────────┼───────────┤│1│MDMA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3,4-│⑴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他命成分(驗前毛重│搜索筆錄(見他卷第15││││29.44公克,驗前淨│頁)││││重19.52公克,取0.│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08公克鑑定用罄,驗│局109年6月11日刑鑑││││餘淨重19.44公克。│字第1090028915號鑑定││││純度約91%,驗前純│書(見偵卷第439頁)││││質淨重約17.76公克│││││)││├──┼──────┼─────────┼───────────┤│2│大麻膏1包│送驗膏狀檢品與編號│⑴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7合計3包,經檢驗│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係第二級第26項毒品│搜索筆錄(見偵卷第99││││大麻浸膏(與編號7│頁)││││合計淨重11.43公克│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驗餘淨重11.30公│實驗室109年4月1日││││克)│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03頁「鑑定結果:五│││││」)│├──┼──────┼─────────┼───────────┤│3│大麻種子8包│送驗種子共計128顆│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隨機抽樣12顆進行│分局109年2月20日扣││││發芽試驗,其中一顆│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見偵卷第41頁)││││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成分,種子發芽率│實驗室109年4月1日││││8.33%,種子合計淨│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重2.48公克(驗餘淨│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重2.22公克)│303頁「鑑定結果:一│││││」)│├──┼──────┼─────────┼───────────┤│4│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呈MDMA藥品類│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陽性反應(含袋毛重│分局109年2月20日扣││││1.68公克,淨重0.45│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7公克,因鑑驗取用│」(見偵卷第41頁)││││0.0023公克)│⑵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311頁)│├──┼──────┼─────────┼───────────┤│5│大麻膠囊2顆│⑴白色膠囊1顆經檢│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驗含第二級第83項│分局109年2月20日扣││││毒品MDMA成分(膠│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囊內粉末淨重0.08│」(見偵卷第41頁)││││公克,驗餘淨重0.│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08公克)│實驗室109年4月1日││││⑵米白色膠囊1顆經│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檢驗含第二級第83│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項毒品MDMA成分(│303頁「鑑定結果:二││││膠囊內粉末淨重0.│、三」)││││20公克(驗餘淨重│││││0.17公克)││├──┼──────┼─────────┼───────────┤│6│大麻1盒│送驗黃色煙草檢品1│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包,經檢驗含第二級│分局109年2月20日扣││││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淨重0.28公克,驗│」(見偵卷第41頁)││││餘淨重0.25公克)│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03頁「鑑定結果:四│││││」)│├──┼──────┼─────────┼───────────┤│7│大麻膏2包│送驗膏狀檢品與編號│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2合計3包,經檢驗│分局109年2月20日扣││││均係第二級第26項毒│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品大麻浸膏(與編號│」(見偵卷第41頁)││││2合計淨重11.43公│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克,驗餘淨重11.30│實驗室109年4月1日││││公克)│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03頁「鑑定結果:五│││││」)│├──┼──────┼─────────┼───────────┤│8│大麻包裹1袋│送驗綠色煙草檢品與│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編號10合計2包,經│分局109年2月20日扣││││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毒品大麻成分(與編│」(見偵卷第41頁)││││號10合計淨重114.96│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公克,驗餘淨重114.│實驗室109年4月1日││││73公克)│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03頁「鑑定結果:七│││││」)│├──┼──────┼─────────┼───────────┤│9│大麻膏包裹1│送驗塊狀檢品1包,│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個│經檢驗係第二級毒品│分局109年2月20日扣││││第26項毒品大麻浸膏│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淨重10.32公克,│」(見偵卷第41頁)││││驗餘淨重10.31公克│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03頁「鑑定結果:六│││││」)│├──┼──────┼─────────┼───────────┤│10│大麻1罐(罐│送驗綠色煙草檢品與│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內取出裝袋)│編號8合計2包,經│分局109年2月20日扣││││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毒品大麻成分(與編│」(見偵卷第41頁)││││號8合計淨重114.96│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公克,驗餘淨重114.│實驗室109年4月1日││││73公克)│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03頁「鑑定結果:七│││││」)│├──┼──────┼─────────┼───────────┤│11│三角形綠色藥│經檢驗呈MDMA藥品類│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丸2顆│陽性反應(合計毛重│分局109年2月20日扣││││1.76公克,總淨重0.│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8121公克,因鑑驗取│」(見偵卷第43頁)││││用0.0258公克)│⑵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313頁)│├──┼──────┼─────────┼───────────┤│12│隨身碟1個│-│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9年2月2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見偵卷第43頁)│││││⑵現場照片編號32上排自│││││右方數來第2個(見偵│││││卷第61頁反面)│└──┴──────┴─────────┴───────────┘【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吸食器2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9年2月20日扣押物││2│大麻根莖4包(經檢視為植物乾燥莖│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1、│││,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24項│43頁)│││但書規定,大麻成熟莖非屬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3│電子磅秤1臺││├──┼────────────────┤││4│吸食用菸斗1個││├──┼────────────────┤││5│空膠囊1包││├──┼────────────────┤││6│夾鏈袋1批││├──┼────────────────┤││7│國際郵件包裝袋7個││├──┼────────────────┤││8│筆記型電腦1臺││├──┼────────────────┤││9│手機2支││││(iPhone銀色手機1支及ZenFone黑││││色手機1支)││├──┼────────────────┤││10│隨身碟7個││├──┼────────────────┤││11│電腦硬碟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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