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AYMANCONSTANTPIETERJAN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6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SAAYMANCONSTANTPIETERJ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廖子涵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