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告鋼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宜欣皮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自稱契約履行地為桃園縣大溪鎮美華里6鄰2號之1,未據提出契約為佐;又其自稱有出貨,然所稱之履行地竟即為原告之住所,實與交易常情不符;且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2條關於履行地之立法理由: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是為保障被告應訴權,本件自不能逕依原告所述自行創設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