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丙○○
戊○○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99年度易字第2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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