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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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99年度訴字第174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