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之1(選任辯護人 余景登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 律師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製造第二級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8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8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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