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處拘役伍拾伍日,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72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92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