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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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欽永(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槍管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游欽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死亡,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槍管1支,經送驗鑑定後,認定係改造金屬槍管(車通阻鐵),為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定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游欽永所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其於108年9月11日死亡,前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結果各
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確認無誤。而扣案之槍管1支,經送內政部鑑定結果,該槍管1支,認係改造金屬槍管(車通阻鐵),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108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027號函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槍管1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列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揆諸前揭說明,核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無訛。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槍管1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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