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殺害尊親屬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孟玲選任辯護人王逸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孟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巫孟玲因殺害尊親屬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所為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規避重罪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9年1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9年4月2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9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義順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施嘉玫